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状况动态评估制度,定期分析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位置、数量等对交通流的影响,按照一路一策、逐年缩减、合理清退的原则及时作出调整。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通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