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和提供有偿服务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投入使用后十日内通过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提交相关材料。
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停车场权属材料及基本信息;
(二)停车场规划设计图及交通组织方案;
(三)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车场闸道技术参数、收费方案、计时计费设施清单。
提供有偿服务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管理者的基本信息;
(二)道路停车泊位的基本信息;
(三)道路停车泊位的平面示意图和彩色照片;
(四)有权进行经营的证明材料。
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共停车场和提供有偿服务的道路停车泊位变更经营者、管理者或者停业的,应当自变更、停业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变更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