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明示泊位数量、服务时段等内容;

(二)维护和管理停车场标志标识和设施设备,保持正常使用;

(三)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四)维护停车场内环境卫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停车过程中噪声、扬尘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五)做好停车场内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灾、盗窃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应当明示营业执照、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优惠政策、监督电话等内容,并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三、五、六、七项规定。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