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