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依法确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向社会购买运营、维护和管理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及其他要求选择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运营、维护和管理。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设施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