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住宅小区现有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安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物业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及时推进住宅小区内临时停车设施设置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