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下空间等闲置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会商确定。

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可以充分挖掘停车资源,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等。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