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下列公共建筑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的停车位未达到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客观条件允许的,应当补建或者改建:

(一)火车站、道路客运站、客运码头、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建筑。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