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改建、扩建前款规定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有访客、物流配送车辆停车泊位,商业建筑应当有货物装卸、接送客人的临时停车泊位。

老旧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可以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设置临时停靠通道,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即停即走泊位,减少对周边道路交通影响。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