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审查建筑区划内住宅配建车位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配建车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区域)。建设单位租售建设项目配建车位的,应当在租售方案中明确标示住宅配建车位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配建车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区域)。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