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结合区域停车需求,制定差别化的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区域交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