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有效乡人民政府驻地、村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