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