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镇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充分体现城镇特色和当地风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