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城镇容貌整洁,无乱扯乱挂、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种植、乱养殖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三)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实现垃圾日产日清,无蚊蝇滋生;(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五)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