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司法行政部门通知限期纠正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关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