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司法行政部门通知其限期纠正,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撤销;

(二)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由司法行政部门通知其停止执法活动,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三)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通知其限期履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