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有关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核。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