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具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取、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执法人员及其单位或者部门负责人、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