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相关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证件发放,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