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执法事项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组织协调,并予以明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