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条例/第六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六十八条有效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力线路设施之间确需交叉跨越、搭挂的,后建方应当征得先建方的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线路安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