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条例/第六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六十七条有效电力线路保护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重要设施保护范围重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相应保护区、控制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公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