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在遭遇台风、特大暴雨(雪)、地震、泥石流、冰冻等紧急情况时,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者妨碍电力设施建设的林木,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修剪、采伐;紧急情况消除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依照前款规定采伐林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五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告所在地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
涉及古树名木和其他濒危、稀有植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