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电力设施巡查中发现用电信息异常、电力设施运行异常,可能因用户用电行为或者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引发的,可以对用户下列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一)受电装置中电气设备及其运行状况;

(二)保安电源配置及其运行状况;

(三)继电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调度通信装置及其运行状况;

(四)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及其运行状况;

(五)其他需要依法检查的内容。

供电企业对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的,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当书面向用户反馈检查结果;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