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交易、运行安全、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职责负责相关电力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