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电力数字化改革,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