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售电公司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向用户及时提供电力交易有关的用电量、电价和电费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用户对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

电力交易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电力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有关信息。供电企业应当向售电公司披露该售电公司用户的用电量信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