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交易第三十二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为电力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电网接入服务、输配电服务、电费收付结算和市场清算服务,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输配电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