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为电力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电网接入服务、输配电服务、电费收付结算和市场清算服务,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输配电费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