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电力相关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制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