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电力相关规划要求,配置或者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陆上电缆通道、水底电缆(含海底电缆,下同)通道等空间资源。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相关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准或者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