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或者长期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在公共停车设施或道路停车泊位停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
(一)零部件残缺失去驾驶功能的机动车;
(二)经认定为报废的机动车;
(三)经认定为无主的机动车。
长期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认定及不同区域停车时限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以及相关部门确定,并实行统一管理,联合执法。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