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段、泊位标线、方向、准停车型停放;
(二)大、中型车辆不得在小型车泊位、城市主干路道路停车泊位停放;
(三)不得占用医院、学校、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城市主干路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车超过四十八小时;
(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盲道、公共绿地停放车辆,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五)非残疾人不得占用残疾人无障碍停车位,不充电的汽车(包括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的泊位停放;
(六)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