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明祭祀管理工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文明祭祀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消防救援、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祭祀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的相关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因实施违反文明祭祀规定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