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教育引导、源头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抵制封建迷信祭祀行为,引导和规范城乡居民文明祭祀。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抵制封建迷信祭祀行为,带动家庭、亲属及群众文明祭祀。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