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五十一条有效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区域金融协同创新与合作,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主体提供支付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等业务同城化综合金融服务,降低跨行政区金融交易成本。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