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五十二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北京、河北自贸试验区的政务服务合作,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互认、结果互认、跨区域通办。探索建立京津冀三地自贸试验区联合授信机制,健全完善京津冀一体化征信体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