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五十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产业优势,服务天津市和北京市、河北省实体经济,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基金、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投资自贸试验区内用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