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列入开放目录未列入,或者应当开放未开放的政府数据,可以通过开放平台提出开放需求申请。政府数据提供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答复,同意的及时列入目录或者开放,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数据提供机关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