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四章 数据开放第二十条有效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增的政府数据,应当先行向社会开放。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关注度、需求度高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