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三章 数据共享第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府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和执法的依据。行政机关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凡是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府数据的,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