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三章 数据共享第十五条有效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根据授权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或者通过共享平台向数据提供机关提出申请,由数据提供机关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答复,同意的及时提供,不同意的说明理由。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提供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