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政府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

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应当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仅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部分行政机关共享使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