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政府数据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涉及目录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更新;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情况发生变化,涉及政府数据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数据使用方对目录和获取的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予以校核。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