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二章 数据采集汇聚第十三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政府数据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涉及目录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更新;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情况发生变化,涉及政府数据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政府数据使用方对目录和获取的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予以校核。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