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二章 数据采集汇聚第十二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在职责范围内采集政府数据,进行处理后实时向共享平台汇聚。采集政府数据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采集汇聚。行政机关对其采集的政府数据依法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