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在职责范围内采集政府数据,进行处理后实时向共享平台汇聚。

采集政府数据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采集汇聚。

行政机关对其采集的政府数据依法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