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政府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目录管理。目录包括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以及共享目录、开放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贵州省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及标准,在职责范围内编制本辖区、本机关的目录,并且逐级上报大数据主管部门汇总。

目录应当经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市级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