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遗体接运、火化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无故未按照约定时间接运遗体超过2小时的,由民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