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乱埋乱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