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墓地管理费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