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比例安排节地生态安葬用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一墓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出售(租)超面积墓穴,或者炒买炒卖墓位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